一、案情
杨某与陆某某都是某网络公司开发的“神武4”游戏玩家。因双方存在矛盾,陆某某通过微信群及游戏发言频道多次对杨某造谣、诽谤,称杨某“约炮”,导致杨某被其他游戏玩家骚扰,名誉、精神受损。杨某多次向某网络公司举报陆某某,但公司均未处理。
杨某起诉,要求陆某某停止侵权、删除言论、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2万元及律师费9000元,要求某网络公司协助删除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陆某某辩称,案涉言论指责的是杨某创建的游戏角色,没有指名道姓,其收到律师函前也不知道杨某真实身份;杨某知名度不高,别人无法仅凭游戏昵称就联想到是杨某本人,不会造成现实名誉受损。
二、争议焦点
使用网络虚拟身份侮辱、诽谤他人,未指名道姓的,是否构成名誉权侵害?行为人是否知悉对方现实身份,是否影响侵权认定?
三、裁判要旨
侮辱诽谤使用网络虚拟身份的网络用户,即便未指名道姓,但通过实名制、民事主体的排他性特征或根据一般人认知,在一定范围内能将该网络虚拟身份与现实主体相对应、可指向特定自然人的,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
行为人是否知悉使用网络虚拟主体的特定自然人现实身份,并不影响侵权行为的认定。
四、对普通人的启示
网上骂人不点名不代表安全。只要在一定范围内大家能把那个网名、虚拟身份对上具体的你,就可能构成名誉侵权。
“我不知道那是谁”不是免责理由。是否知道对方现实身份,不影响侵权的认定。
在网络空间发言同样受法律约束。被网络造谣、诽谤的,可以要求删除、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平台收到举报不处理的,也可能担责。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2024-18-2-369-001(杨某诉广州某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陆某某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