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3 — 03 / 以案说法

母子公司一起破产,能把家当并在一起分吗

Substantive Consolidation in Bankruptcy

案号 (2020)青01破2号之七、破3-18号 |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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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

青海某投资公司是1993年经青海省政府批准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注册资本63.89亿元,形成了以煤电铝加工、水电资源开发等为核心的生产型集团企业,旗下产业分为电解铝、水电、火电、铝加工及其他五个板块。受经济下行、融资收紧、市场波动、成本过高等因素影响,公司及下属16家子公司债务风险不断累积,资金链完全断裂,境内外债券及融资借款相继违约,直接危及债权人、职工等各方利益。

2020年6月,债权人以青投集团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丧失清偿能力或资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为由,申请破产重整。法院裁定受理对该公司及16家子公司进行破产重整,并分别指定清算组为管理人。2020年11月,管理人申请将十七家企业进行实质合并重整。

二、争议焦点

人民法院对关联公司实施实质合并破产应如何审查?实质合并破产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三、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对关联公司实施实质合并破产应严格审查,坚持以单个破产程序为原则、以实质合并破产为例外的基本思路。

实施实质合并破产的公司应满足存在实质关联关系、人格高度混同、严重影响债权人公平受偿权利等前提条件,并排除实质合并破产可能导致严重不利后果的情形。

人民法院对关联公司实施实质合并破产前应进行实质审查,充分审查各公司是否具备破产原因,依法组织听证,听取债务人、债权人、职工代表、审计机构、税务机关及有关政府部门意见,权衡利弊,审慎决定。

四、对普通人的启示

关联公司一起破产,并不自动合并。破产以“一个公司一个程序”为原则,实质合并是例外,要严格审查。

能不能合并,看三条:有没有实质关联关系、人格是否高度混同、合并是否有利于债权人公平受偿;还要排除合并会造成严重不利后果的情形。

集团化的企业要注意保持各公司财务、人员和经营相对独立,避免混同。一旦被认定人格高度混同,可能被实质合并处理。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2023-08-2-422-005(青海省某投资有限公司等十七家企业申请破产重整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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