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
安徽某国际货运代理公司起诉阚某、章某某、崔某某及另一家货运公司,要求判令其立即停止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调查取证费、律师费共55万元。经查,阚某等三人此前分别与相关公司签订劳动服务协议,入职时出具了相同格式的入职承诺书,承诺不得故意和过失泄露公司的经营、管理、技术机密;阚某还出具了员工遵守公司客户信息和商业信息承诺书,承诺无论离职还是在职绝不泄露公司客户信息和商业信息。
案涉争议的核心是:公司主张保护的增值税发票上直接记载的客户信息,能否构成商业秘密。
二、争议焦点
增值税发票上直接记载的客户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
三、裁判要旨
增值税发票是依据国家相关规定,由纳税人向购买方出具的制式票据,票据上直接记载的客户信息通常不具有保密的属性。
增值税发票交付购买方后,在相关法律并未明确规定购买方对增值税发票上记载的客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也没有约定保密义务的情况下,增值税发票上直接记载的客户信息本身不构成商业秘密。
四、对普通人的启示
不是所有的客户名单都算商业秘密。发票上明摆着的客户名称这类信息,通常人人可见,谈不上保密,难被认定为商业秘密。
想让客户信息受商业秘密保护,得是经过整理、有交易习惯、特殊需求等公开渠道查不到的内容,并且公司采取了保密措施、签了保密协议。
企业保护客户资源,要建立真正的保密制度和分类管理,光签一纸承诺书、把发票收起来,往往不够。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2023-09-2-176-002(安徽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诉阚某等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