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
原告严某与姚某乙原系夫妻,1992年9月在巴拉圭的法院办理离婚手续,姚某乙随后与一名德国籍老人登记结婚,双方并办理了互不继承对方遗产的公证;严某与姚某乙则签订一份互相继承对方遗产的协议并经公证。约1998年起,二人通过回国带现金和汇款等方式,先后将十几万德国马克存放在姚某乙父母处,委托其父母在上海买房。
2004年11月8日,姚某乙在德国病故。此后围绕相关财产的继承与物权确认发生争议,涉及遗嘱方式与遗嘱效力的法律适用问题。
二、争议焦点
继承法律关系中,产生、变更或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国外的,应当如何确定准据法;涉外遗嘱的方式与效力适用哪国法律。
三、裁判要旨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境外遗嘱的法律适用,属于涉外民事关系,应当依照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确定案件应当适用的准据法。
裁判要旨明确,遗嘱方式符合遗嘱人立遗嘱时或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遗嘱行为地法律的,遗嘱均为成立;遗嘱效力适用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或国籍国法律。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中遗嘱方式、遗嘱效力的法律适用有明确规定的,应当适用其规定。
四、对普通人的启示
涉及境外因素的继承,第一步不是看谁该继承,而是确定适用哪一国的法律。是否涉外,要看被继承人、财产所在地、法律事实发生地等因素。
遗嘱方式上,法律采取较为宽松的规则,符合经常居所地法、国籍国法或遗嘱行为地法之一,即可认定成立;遗嘱效力则适用经常居所地法或国籍国法。这意味着在境外立的遗嘱,未必当然无效,要看它是否符合相关国家法律的形式要求。
对当事人来说,跨境财产与继承最好提前规划:立遗嘱时同时顾及经常居所地和国籍国两类法律的要求,保留好公证、协议等文件,并明确财产的性质与归属,以减少将来跨国诉讼中的不确定性。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2023-10-2-032-001(严某诉姚某甲等遗赠、物权确认纠纷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