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
丁某是上海某小区地下车位的产权人。2017年12月29日,小区通过《机动车车辆管理办法》,规定在地下车库增设临时停车位,地下车位业主的第二辆及以上车辆按第二辆收费标准执行。丁某认为,该规定内容、程序违法且侵权:地下车库及其空间作为独立使用对象,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办法》侵犯了其对地下车库的专有权,以及作为小区业主对地面车位享有的平等使用权。丁某起诉要求撤销《办法》。
业委会辩称,《办法》程序、内容合法,未侵害原告合法权益。该小区共1362户,地下车位345个,地上车位357个,共702个车位,车位与户数比值0.515。
二、争议焦点
地下车库的管理使用是否属于业主共同决定的重大事项?将地下车库与地面车位作为整体停车资源统一调配、对地下车位业主停在地面车位提高收费的,是否侵犯其权益?
三、裁判要旨
地下车库的管理使用直接关系到住宅小区生活秩序的和谐安定,属于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重大事项,应当由全体业主共同决定,而非全体地下车位业主决定。
将地下车库与地面车位作为整体停车资源,对地下车位业主停在地面车位的车辆提高收费标准的做法,起到了通过价格杠杆合理调节资源分配的效果,不构成对地下车位业主权益的侵犯。
四、对普通人的启示
小区停车资源紧张时,车位怎么管理、怎么收费,属于全体业主共同决定的重大事项,不是哪一部分业主说了算。
业主对业委会的决定有异议,可以提起业主撤销权之诉,但要证明该决定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或程序违法,法院审查标准较严。
合理的差别收费(如第二辆车按第二辆标准)只要是为了调节资源、程序合法,一般会被认定为合理管理措施,不容易被撤销。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2023-07-2-046-002(丁某诉某业主委员会业主撤销权纠纷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