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
梅州某花园住宅小区2008年1月竣工验收,小区内共A、B、C、D四栋大楼呈“回”字形,中央有一块公共绿地,沿绿地四周建有一带状环保停车场,依序划了几十个编号停车位,共37个。环保停车场及各车位均未独立办理土地使用证。
2010年1月22日,开发商某公司与杜某某签订车位租赁合同,将22号车位出租给杜某某使用,期限60年。业委会认为,环保停车场占用公共道路、绿地建设,属全体业主共有,开发商无权处置,要求开发商腾退该车位,并申请追加杜某某为第三人配合腾退。开发商与业委会多次沟通无果,业委会此前多次向政府部门投诉也未解决。
二、争议焦点
占用小区公共道路、绿地建设的停车位,权属归谁?开发商出售或出租这类车位的行为是否有效?
三、裁判要旨
停车位是占用小区公共道路、绿地建设的,依法应属小区全体业主共有。
房地产开发公司将业主共有的停车场中停车位出售,属于无权处分行为,应属无效。
四、对普通人的启示
小区里占用公共道路、绿地划出来的车位,归全体业主共有,不是开发商的。开发商没权卖、也没权长期租。
业主如果发现开发商私自出售或长租这类共有车位,业主委员会可以代表全体业主起诉,要求腾退。
买房时留意车位性质,看它是不是占用了公共绿地或道路;遇到产权不明晰的车位,谨慎购买。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2023-16-2-045-001(梅州市梅江区某业主委员会诉梅州市梅江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杜某某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