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
2015年11月,患者易某到南海某医院住院治疗急性胆囊炎等疾病。11月21日医院考虑炎症已控制,准许易某出院。次日易某再次入院,医院在深静脉置管时误将导管植入锁骨下动脉。11月23日易某转佛山市某医院救治,被诊断为右颈静脉置管误入锁骨下动脉、急性肾损伤等。11月29日易某陷入昏迷,家属放弃抢救,当日下午在家中死亡。
家属吕某认为侵权主体是南海某医院,2016年11月起诉要求该院赔偿,2017年1月申请追加佛山市某医院参加诉讼。佛山市某医院辩称,原告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审理中鉴定意见认为,南海某医院存在患者严重感染未愈时出院、导管误置入动脉等过错,参与度21%—40%;佛山市某医院存在对严重感染未予高度关注、抗生素延迟、未行血气分析和气管插管辅助呼吸等过错,参与度21%—30%。
二、争议焦点
患者先后经两家医院诊疗后死亡,家属先起诉其中一家、后追加另一家的,对后一家的诉请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三、裁判要旨
诉讼时效期间应自患者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医院的诊疗行为有过错、过错与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之日,即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医院是赔偿义务人之日起算。
医疗活动具有高度技术性和专业性,患者家属作为普通人,对死亡因何所致、某家医院的诊疗是否有过错、过错与死亡是否有因果关系等专门问题,无法在死亡之日立即判断,故不能简单将死亡时间作为时效起算点。
患者曾在两家医院就诊,两家都实施了诊疗行为,家属主张其误以为死亡仅因第一家医院过错、故在一年内仅起诉该院,符合常理。鉴定意见2019年11月才明确佛山市某医院有过错且有因果关系,此前没有证据证明吕某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院有过错,故不应视为怠于行使权利、超过诉讼时效。
四、对普通人的启示
患者走过多家医院的,诉讼时效对每一家医院分别计算,起算点是你能判断出“这家医院有过错”的时候,不是患者去世那天。
一开始只告了一家,后来才发现另一家也有问题,只要没有证据表明你早就知道,追加时通常不算超时效。
就诊材料、病历、转院记录务必完整留存,鉴定意见往往才是判断过错的关键,也决定时效从哪天起算。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2023-16-2-376-002(吕某诉南海某医院、佛山市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