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3 — 03 / 以案说法

手术后十几年才发现是医疗过错,还能告吗

Medical Malpractice & Limitation Period

案号 (2025)新40民终2371号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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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

2011年1月,吴某华因交通事故受伤到伊犁某医院就医,诊断为上颌面部多发骨折,医院组织多学科专家会诊后实施了内固定、眶下壁修复、鼻骨复位手术。手术过程顺利,术后面部稍肿、复视好转,医院准许其出院。同年9月,吴某华又因鼻部不适到该院就医,此后双眼频繁流泪,自行用药效果不佳,她以为是术后正常症状。

直到2024年7月,吴某华前往另一家医院就医,被诊断为双眼玻璃体混浊,才意识到可能是当年手术造成的损害。2024年10月,吴某华起诉伊犁某医院,要求赔偿医疗、康复等费用合计50万元。医院辩称,治疗行为完成于2011年,起诉早已超过诉讼时效,且医院已采用当时能用的最先进技术,不存在过错。

二、争议焦点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诉讼时效,是从诊疗行为完成或损害结果发生时起算,还是从患者知道自己权利受损害时起算?

医疗机构不存在过错、损害与诊疗无因果关系的,如何认定?

三、裁判要旨

医疗活动具有高度技术性、专业性,损害后果的发生常常具有滞后性,不会在治疗完成时或短期内显现。患者通常不具备医学专业知识,难以在治疗完成后及时判断诊疗行为是否有过错,也难以在损害结果发生后及时判断是否与诊疗行为有因果关系。

因此,判断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诉讼时效起算点,不能简单以诊疗行为完成时或损害结果发生时为患者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害的时点,而应综合损害结果的发展过程、确诊时间等因素认定。本案吴某华直到2024年7月确诊才意识到可能是诊疗过错所致,3个月后起诉,符合常理,不属于怠于行使权利,未超过诉讼时效。

经鉴定,医院诊疗行为符合诊疗规范,已尽知情告知义务和注意义务,无过错,吴某华的眼部不适症状均属颌面部外伤后遗症,与诊疗活动无因果关系。法院最终驳回其诉讼请求。

四、对普通人的启示

看病的损害不是做完手术马上就显现的,很多要过很久才发现。诉讼时效不是从手术那天算,而是从你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损害那天算。

但光有时效优势还不够,打赢医疗纠纷的关键是能证明医院有过错、且过错跟损害有因果关系。鉴定下来医院无过错的,照样败诉。

身体有说不清的持续不适,别一句“术后正常”就放下,及时复查、留好记录;真想起诉,尽早委托鉴定固定证据。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2026-07-2-413-001(吴某华诉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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