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3 — 03 / 以案说法

遗嘱一分没给残疾儿子留,法院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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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2021)苏0311民初3960号 |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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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

孙某升与盖某原系夫妻,1989年生育一子孙某成。孙某升与盖某离婚后,2011年与皇甫某美再婚。2014年12月,孙某升所有的房屋以产权调换方式置换为案涉房屋。2019年6月,孙某升订立自书遗嘱,载明其所有的房产及家中一切财产,待其百年后由妻子皇甫某美一人继承。

孙某成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孙某升去世后,围绕遗嘱效力与遗产分配发生争议。

二、争议焦点

遗嘱人未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遗产份额时,该遗嘱是否有效,遗产应当如何处理。

三、裁判要旨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需依法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份额。

裁判要旨明确,该必要份额如不适宜作实物分割,可以采用给付折价款的方式处理。也就是说,遗嘱并非整体无效,而是在为必留份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后,按遗嘱处理其余部分。

四、对普通人的启示

立遗嘱并不是想给谁就给谁,法律为两类人设了保护底线: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以及胎儿。遗嘱如果完全没有给他们留下必要份额,这部分内容会受影响,法院会依法先为他们留出必要份额。

所谓必要份额,一般以满足其基本生活需要为限,不一定是平均继承的份额。如果遗产是房屋这类难以实物分割的财产,法院可以判决由取得房屋的人向该继承人支付折价款,这样既尊重遗嘱,也保障弱者。

立遗嘱前,应当先排查自己是否有这类需要特别照顾的继承人,主动在遗嘱中为其留出份额,可以避免遗嘱在关键部分被调整甚至引发长期诉讼。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2025-07-2-476-004(皇甫某美诉孙某成遗嘱继承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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