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
周某洁与周某韬、李某因继承发生纠纷,其中涉及一份在民法典施行前以打印或录像形式所立的遗嘱的效力问题。
当事人就该遗嘱是否因不符合当时法律规定的形式而无效产生争议。
二、争议焦点
对于民法典施行前以打印或者录像形式所立的遗嘱,人民法院应如何审查其效力?
三、裁判要旨
法院认为,对于民法典施行前以打印或者录像形式所立的遗嘱,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民法典有关形式要件的规定,对其效力进行审查。
民法典新增了打印遗嘱、录像遗嘱等遗嘱形式,并规定了相应的形式要件(如打印遗嘱需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遗嘱人和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等)。对施行前所立的此类遗嘱,可以参照民法典的规定审查其是否符合形式要求。
但需注意,遗产已经在民法典施行前处理完毕的,不能再溯及适用。也就是说,已经按当时法律处理完毕的,不再翻旧账。
四、对普通人的启示
民法典施行前立的打印、录像遗嘱,不是一律无效,关键看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要件。
打印遗嘱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都要在每一页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如果涉及这类老遗嘱的效力争议,建议尽早咨询专业人士,并结合遗产是否已处理完毕判断。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2023-07-2-476-001(周某洁诉周某韬、李某继承纠纷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