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3 — 03 / 以案说法

接了遗嘱却不肯尽赡养义务,还能继承吗

Conditional Wills

案号 (2018)沪0104民初12469号 |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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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

被继承人顾某某与沈某1系配偶,两人生育顾甲A、顾甲B、顾甲C、顾甲E、顾乙B、顾甲D、顾甲F等七个子女。沈某1于1996年死亡,顾某某于2017年死亡。此前的1988年,顾某某立下代书遗嘱,载明其百年后的财产由子女按一定条件继承。

该代书遗嘱附有义务,但相关继承人中有人未履行遗嘱所附的赡养义务,由此引发继承纠纷。

二、争议焦点

附义务的遗嘱在继承人不履行所附义务时,其继承权利的效力如何认定;遗嘱所附义务能否强制执行。

三、裁判要旨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附义务的遗嘱属于附义务的民事法律行为,该义务的施加是单方意思表示,无需与对方协商,也无需征得对方同意,相对人只存在接受与不接受的选择权,义务具有强制性,如果相对人不履行义务,其享有的权利可能被撤销。

裁判要旨同时明确,子女赡养扶助父母是法定义务,与遗嘱所附义务相互衔接,继承人不能只享受遗赠或遗嘱带来的权利而不承担相应义务。

四、对普通人的启示

遗嘱可以附义务,比如要求继承人照顾某人、按期支付某笔款项、保留某处房产供特定人居住等。受益的继承人如果接受遗嘱,就有义务去履行,不能只拿好处不办事。

附义务遗嘱所附的义务具有强制性,相对人不履行,法律后果可能是其依遗嘱享有的权利被撤销。因此,在依据附义务遗嘱主张权利之前,应当先确认自己是否已经或者能够履行该义务。

对老人而言,若希望通过遗嘱安排换取某个子女的照顾,最好把义务写得具体、可操作,比如照顾的方式、期限、标准,并保留好证据,避免将来因义务内容不清而产生争议。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2023-16-2-030-001(顾甲A、顾甲B、顾甲C诉顾乙B、顾甲D等遗嘱继承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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