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
被继承人罗某于2002年8月9日以亲笔自书遗嘱形式出具《遗言》,写明愿意将现住房屋产权留给四仔简某甲等内容。罗某去世后,简某甲要求按遗嘱继承上述房产全部所有权,遭简某乙等四人拒绝。
争议涉及遗嘱用语的解释:遗嘱个别措辞存在歧义或笔误时,是否影响遗嘱效力,以及应当如何确定遗产归属。
二、争议焦点
自书遗嘱存在个别错误或歧义时,应当如何解释遗嘱;是否因用语不严谨而否定遗嘱效力。
三、裁判要旨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遗嘱是典型的要式行为、死因行为、无相对人的单方法律行为,与合同等双方法律行为存在本质区别,故遗嘱解释不同于一般的合同解释。
裁判要旨明确,被继承人立遗嘱的本意是希望所立遗嘱能够生效,并按照遗嘱人的真意来处理遗产。因此,遗嘱的解释应探寻被继承人的内心真意,力求符合遗嘱愿望,而非仅仅因遗嘱存在个别错误或部分歧义就轻易否定其效力。
四、对普通人的启示
遗嘱是单方行为,立遗嘱人已经去世,没法再问他的意思,所以法院解释遗嘱时会尽量探寻老人当年的真实想法,而不是抠字眼。个别错别字、语序不顺、称谓不精确,一般不会直接让遗嘱作废。
但这绝不意味着遗嘱可以随便写。要式行为意味着形式上有硬要求:自书遗嘱要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等。形式要件不合格,效力就可能有硬伤。
最稳妥的做法是请专业人士代书或公证,把财产范围、继承人、份额写得清楚明白,避免留下解释空间,也减少亲人之间的猜疑与争执。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2023-07-2-030-001(简某甲诉简某乙等四人遗嘱继承纠纷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