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
王某军与方某春离婚后,就未成年子女的探望问题已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王某军行使探望权后,未按照执行依据的要求将未成年子女送回方某春居所,方某春遂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执行中查明,未成年子女已满八周岁,不按执行依据回到另一方的居所系该未成年子女的真实意愿,且王某军已提起变更抚养权诉讼。法院经审查后裁定终结执行。
二、争议焦点
探望权纠纷中,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行使探望权后未按执行依据将未成年子女送回,另一方能否申请强制执行?在何种情形下可以终结执行?
三、裁判要旨
探望权纠纷中,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行使探望权后,未按照执行依据要求将未成年子女送回另一方居所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探望权纠纷案件的执行,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对于未成年子女已满八周岁,不按照执行依据回到另一方居所系该未成年子女真实意愿,且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已提起变更抚养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终结执行。
探望权人身属性强,仅靠强制执行难以保障长期效果。涉探望权执行案件中,人民法院应当秉持规范文明执行理念,审慎使用强制执行权,通过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引入心理干预机制、发挥妇联社区人民调解组织作用等方式,尽力促使双方达成执行和解。
四、对普通人的启示
探望权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但执行方式很特殊——法院不会把孩子强行“押送”回去,而是注重疏导和调解。
孩子满八周岁、送回与否是其真实意愿,且一方已起诉变更抚养权的,执行可能被终结,转而由抚养权诉讼解决。
探望权纠纷闹到执行,伤的都是孩子。双方最好协商出可操作的探望方案,必要时借助家庭教育指导、心理干预等方式化解矛盾。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2024-17-5-101-024(王某军与方某春执行实施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