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3 — 02 / 08-67

抵押物被查封,该由谁保管?

Enforcement of judgments

如就申请执行、财产查控、限制高消费、失信名单、执行异议等事项需要了解。以下为一般性法律常识,不替代针对具体事项的个案分析。

问抵押物被查封,该由谁保管?已经抵押给银行的设备被法院查封了,这些东西该由谁保管?

答 一般由担保物权人保管。查封、扣押、冻结担保物权人占有的担保财产,一般应当指定该担保物权人作为保管人;该财产由人民法院保管的,质权、留置权不因转移占有而消灭。 这一条解决的是担保物权与执行的冲突。动产质押、留置都以占有为前提,如果因为查封就把东西从质权人、留置权人手里拿走,担保权利反而会消灭。所以规则是:谁占着就继续让谁保管,占有状态不变,质权和留置权继续有效。 对申请执行人来说,这意味着抵押权、质权不会因为查封而失效;处置时仍要按担保物权的顺位清偿,剩余部分才用于清偿普通债权。 一句话结论:查封担保物权人占有的担保财产,一般指定该担保物权人继续保管,质权留置权不因转移占有而消灭。

强制执行与债务催收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修正)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