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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纠纷

Marriage & family disputes

如就婚前财产、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事项需要了解。以下为本板块已整理的问答,均为一般性法律常识,不替代针对具体事项的个案分析。

共 14 条问答,按发布时间倒序

问房本写了孩子的名,离婚能分吗?婚后用我们夫妻的钱买房,房本上写的是未成年儿子的名字。现在要离婚,这套房还能算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吗?

答 不能只看房本上写谁的名字。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不等于已经送给孩子。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但它是证明,不是定论,有相反证据时可以推翻。 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子怎么定性,各地判法并不一致。有的法院认为,父母用夫妻共同财产买房、登记在孩子名下,没有相反的书面约定,按日常生活习惯应当推定是送给孩子的(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6)鲁09民终1444号民事判决书);也有法院认为,双方没有共同赠与的意思,房子仍算夫妻共同财产,只是借了孩子的名义登记(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粤19民终4564号民事判决书)。 法院实际看的是这几样:买房的钱从哪来、谁出的;有没有赠与的书面约定或者明确表示;房子谁在住、贷款谁在还;家庭财产整体怎么安排。 一句话结论:房本写孩子的名不等于已经送出,关键看有没有真实的赠与合意;出资、居住、还贷这些证据才是决定性的。

婚姻家庭与继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来源: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6)鲁09民终1444号民事判决书;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粤19民终4564号民事判决书

问继子女对继父母有赡养义务吗?我后妈从小把我带大,现在她老了,我不养她行不行?她能不能要我出赡养费,以后又能不能继承她的遗产?

答 关键看有没有形成抚养教育关系,形成了就有义务、也有权利。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核心是「受其抚养教育」这五个字。如果你后妈在你未成年时与你共同生活、承担了抚养教育责任,你们之间就形成了拟制血亲关系,你和亲生子女一样,对她负有赡养义务,她年老缺乏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时可以要求你给付赡养费。 反过来,权利也是对应的。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所以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的继子女,属于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可以继承继父母的遗产。 如果没有形成抚养教育关系——比如你成年后父亲才再婚,继母没有抚养过你,那相互之间只是一般姻亲,通常不产生赡养义务和法定继承权。 一句话结论:继父母与继子女间是否互负赡养义务、互有法定继承权,取决于是否形成抚养教育关系;形成则适用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婚姻家庭与继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问同居多年分手,财产怎么分?没领证同居了六年,一起出钱买了房。现在分手,财产怎么分?

答 有约定按约定;没有约定的,各自所得归各自,共同出资的部分才进入分割。 先看有没有约定。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双方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 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的,原则是各归各:自己所得的收入,自己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自己单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都归自己所有。 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共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以及其他无法区分的财产,才需要分割。分割时以各自出资比例为基础,同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情况、有无共同子女、对财产的贡献大小等因素。 房产这类大额财产要特别留意。登记在一方名下,不代表就归登记方。出资方购置后登记在另一方名下,考虑到房产价值一般较大,不能当然视为赠与。双方都有出资的,要看购房时的真实意思,还要看是否存在一方因政策原因难以登记等特殊情形。 已有这样的处理:房屋虽登记在一方名下,但出资主要来自另一方,房屋购置后用于两人及所生子女共同生活,法院将房屋作为双方共同财产处理。 如果登记为按份共有,视为对份额已有约定,直接按登记份额分。登记为共同共有的,仍要看出资贡献和同居时长。这里说的是无配偶男女之间的同居,与婚外同居不同。 一句话结论:同居不等于结婚,财产原则上各归各;共同出资购置或无法区分的财产,以出资比例为基础,结合共同生活、子女、贡献大小等因素分割。

婚姻家庭与继承 来源:《涉非婚同居类纠纷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潘静波、俞俊俊)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问全职太太离婚,能要补偿吗?结婚后我一直在家带孩子、照顾老人,没上班。离婚时能要求补偿吗?

答 能。可以主张离婚经济补偿,法律承认家务劳动的价值。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这是《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的明确规定,司法解释进一步细化了补偿数额的考量因素。 确定补偿多少,法院会综合考虑:负担相应义务投入的时间和精力、对双方的影响,给付方的负担能力,以及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没有固定公式,也不是简单按工资折算。 要注意,这条不以对方有过错为前提,也不以自己没有收入为前提。只要确实承担了较多家务、育儿、照料老人的义务,就可以主张。主张的一方要准备证据,比如孩子的接送和就医记录、老人照料的支出凭证、放弃工作或者职业发展受限的证明。 还有一条容易混淆的规则:离婚经济帮助。一方存在年老、残疾、重病等生活困难情形,可以请求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给予适当帮助。它的前提是生活困难,和家务补偿是两回事,两者可以分别主张。 分居期间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还可以请求支付抚养费。 一句话结论:为家庭负担较多育儿、家务、照料老人义务的一方,离婚时可以请求家务补偿;数额由法院综合投入时间精力、对方负担能力和当地收入水平酌定。

婚姻家庭与继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问一方把孩子藏起来,离婚时孩子判给谁?离婚期间老公把孩子带回老家藏起来,不让我见。这会影响抚养权判决吗?

答 会,而且是对他不利。法院可以优先考虑把孩子判给另一方。 针对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行为,现行规则给了三条路径。 第一,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人格权侵害禁令。法院依法支持签发,及时快速制止父母一方或者近亲属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 第二,还没离婚的情况下,可以在监护权纠纷中,根据当事人请求,暂时确定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事宜。 第三,在离婚纠纷中确定孩子由哪一方直接抚养时,抢夺、藏匿行为作为不利因素,优先考虑由另一方直接抚养。 确定抚养权本身,按年龄分档。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除非母亲确实不宜抚养。已满两周岁不满八周岁的,按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结合双方具体情况判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孩子的真实意愿。 需要说明的是,物质条件只是判断抚养条件的因素之一,不是全部。法院还会看谁在实际照顾孩子、谁能提供情感和陪伴、谁更尊重孩子的人格尊严。遇到孩子被藏匿的情况,要及时固定证据,比如报警记录、聊天记录、证人证言。 一句话结论:抢夺、藏匿孩子会被作为争夺抚养权的不利因素,法院可签发保护令或禁令快速制止,并在离婚时优先考虑把抚养权判给另一方。

婚姻家庭与继承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婚姻家庭纠纷的裁判观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问一方私自转让公司股权,配偶能主张无效吗?公司股权登记在老公名下,他瞒着我把股权转给了别人。我能主张转让无效吗?

答 一般不能,除非能证明转让人和受让人恶意串通。 夫妻一方转让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另一方以未经其同意、侵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为由,请求确认股权转让合同无效的,法院不予支持。例外情形是有证据证明转让人与受让人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合法权益。 这样规定的道理是:夫妻财产在家庭内部受婚姻家庭规则调整,但股权登记和对外转让属于市场交易,要兼顾公司法的交易规则和善意受让人的保护,不能仅以婚姻家庭受特殊保护为由否定对外交易的效力。 如果离婚时双方都登记为股东,怎么分?夫妻以共同财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并均登记为股东,对相应股权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一方请求按照股东名册或者公司章程记载的各自出资额确定股权分割比例的,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说,不能简单按登记的出资比例分。法院会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处理,即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配偶一方认为转让价格明显过低、损害自己利益的,可以从不合理的低价、受让人是否明知等角度举证,主张恶意串通。 一句话结论:登记在一方名下的股权,其对外转让一般有效,配偶不能仅以未经同意主张无效;只有证明转让人与受让人恶意串通,才有机会推翻。

婚姻家庭与继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九条、第十条

问一方大额打赏主播,离婚时能少分吗?老公迷上直播,一年打赏了十几万。离婚时我能让他少分财产吗?

答 可以。数额明显超出家庭一般消费水平的,可以认定为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在网络直播平台用夫妻共同财产打赏,数额明显超出其家庭一般消费水平,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可以认定为「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认定后有两个后果。 一是婚内就可以要求分割共同财产。依据是《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请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共同财产。也就是说,不必等到离婚。 二是离婚分割时可以对打赏一方少分或者不分,依据是《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离婚后才发现有这类行为的,还可以另行起诉请求再次分割。 怎么算明显超出家庭一般消费水平,法律没有给固定数字。法院会结合家庭收入、日常消费习惯、打赏的持续时间和总额综合判断。一般来说,短期内集中、频繁、数额巨大,与家庭收入和消费水平明显不匹配的,容易被认定。建议保存平台的充值记录、打赏明细、银行或支付流水。 同样的规则也适用于其他形式的挥霍,比如大额赌博、无度消费。 一句话结论:明显超出家庭一般消费水平的直播打赏属于挥霍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可在婚内请求分割,离婚时可要求对方少分或者不分。

婚姻家庭与继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六条

问老公给情人转的钱,老婆能要回来吗?发现老公两年里给外面的女人转了几十万,我能起诉要回来吗?

答 可以要求全部返还,不是只退一半。 夫妻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以及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另一方可以主张该行为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请求返还,法院应予支持。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无效后的返还按第一百五十七条处理。 为什么是全部而不是一半?因为夫妻共同财产是共同共有,不是按份共有。财产依法分割前,双方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享有所有权。一方擅自赠与,侵害的是另一方对全部财产的权利。只判返还一半,等于事实上提前分割了共同财产,也变相认可了过错方对自己那一半的处分有效。 实务上有几个点要注意。 第一,金额整体核算。双方有相互转账的,先算总账,超出部分应全部返还。 第二,对方说钱已经花完了,原则上不能扣。已经消费的部分,一般也要返还。 第三,赠与房屋、车辆等实物的,区分处理。先转钱、由对方以自己名义购买并登记在对方名下的,返还钱款;把原本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产、车辆过户给对方的,返还原物。 第四,返还后这笔钱仍是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之间怎么分,另按离婚财产分割的规则处理。 一句话结论:一方为婚外关系赠与夫妻共同财产的,赠与全部无效,另一方可要求第三者全额返还;已经消费、只退一半的抗辩一般不成立。

婚姻家庭与继承 来源:王丹《违反忠实义务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问题》(人民法院出版社《婚姻家庭案件审理思路与裁判规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六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七条

问婚前房产婚后加了名,离婚能拿回吗?结婚时我把她的名字加到了我婚前买的房子上。现在离婚,房子能判回给我吗?

答 看有没有办理过户登记,还要看婚姻存续时间长短。 夫妻之间给予房产,目的是成立或者维护婚姻、共同享有房产利益,和普通赠与不完全一样。规则分两种情形。 第一种,还没有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的。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协商不成的,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并确定是否由得房一方对另一方补偿以及补偿多少。这一条实际上否定了给予方的任意撤销权,约定对双方有约束力。 第二种,已经办理了转移登记的。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请求,判决该房屋归给予方所有。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长,或者给予方有重大过错,则可以由接受方保有该房产。 已有案例是这样处理的:一方婚后将婚前房产为另一方加名,双方婚姻存续已十年,但给予方承担了更多家庭开销,法院判决房屋仍归给予方所有,同时酌定给予对方合理补偿。 还有一种情形:另一方存在欺诈、胁迫、严重侵害给予方或其近亲属合法权益,或者对给予方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给予方可请求撤销,撤销后无需补偿。撤销权要在法定期间内行使。 一句话结论:加名不等于必然分走房子:未办过户的约定有效、不能任意撤销;已办过户且婚姻存续时间短的,房子可能判回给出资方,但通常要对对方补偿。

婚姻家庭与继承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婚姻家庭典型案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五条

问父母出钱买的房,离婚怎么分?房子是婚后我爸妈出钱买的,登记在我名下。离婚时她能分走一半吗?

答 不一定。要看是一方父母全额出资还是部分出资,以及有没有明确只赠与你一方的约定。 第一种情形,一方父母全额出资。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房屋不论是否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都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以保障出资父母的利益。同时要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确定是否需要对另一方补偿以及补偿多少。 第二种情形,一方父母部分出资,或者双方父母都出了钱。没有明确约定的,要看个案。以出资来源及出资比例为基础,综合上述因素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由得房一方对另一方合理补偿。 有一组比例可以说明问题:双方父母出资比例为2:8,没有约定房产归属的,一般可以判决房屋归出资80%的一方。但不是一定给对方20%的补偿。要按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补偿比例可能高于也可能低于20%。 出资款的性质也要留意。双方明确约定是借款的,按借款处理;没有约定的,一般按赠与处理。主张是借款的一方,要拿出借条、转账备注、还款约定等证据。 一句话结论:父母全额出资且无特别约定,房屋可判归自己子女;部分出资或双方父母出资的,以出资比例为基础综合家庭贡献判决,补偿比例不一定等于出资比例。

婚姻家庭与继承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婚姻家庭纠纷的裁判观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八条

问婚前买房婚后一起还贷,离婚房子归谁?房子是我婚前付的首付、登记在我名下,婚后两个人一起还贷。现在离婚,她要分房子,能分吗?

答 房子归你,但婚后共同还贷的钱和对应的增值部分,你要补偿她一半。 婚前一方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向银行贷款,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离婚时该房屋先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产权登记一方,另一方不能要求分割房屋本身。 能分的是两块:一是婚后共同还贷的部分,包括本金和利息;二是这部分还贷对应的房屋增值。这两块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给予补偿,补偿数额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确定,不是机械对半分。尚未还清的贷款属于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由他自己继续还。 具体算法通常是:先算出婚后共同还贷总额,再算出这笔钱占购房总成本的比例,用离婚时的房屋市场价乘以这个比例,得出共同还贷对应的现值,然后对半分。这个算法是实务通行做法,法律没有写死公式。 如果房子后来加了名、登记为双方共有,情况不同:原则上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但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房屋仍归给予方,并对另一方酌定补偿。 还有一种情形:婚前一方全款买房,或者婚前已经还清全部贷款,只是婚后才拿到房产证、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仍然认定为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如果离婚时房产证还没办下来,法院一般不作处理。没有房本前先住着,等办下来再另行起诉。 一句话结论:婚前首付、一方名下的房子归产权登记方,但婚后共同还贷的本息及对应增值要补偿对方一半,剩余贷款由登记方自己还。

婚姻家庭与继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问彩礼给了也登记了,离婚还能要回来吗?我和她登记结婚后一起住了不到一年,因为矛盾要离婚。当初给的18万8彩礼还能要回来吗?

答 一般要不回来,但共同生活时间短、彩礼数额过高的,可以酌情返还一部分。 已办理结婚登记并且共同生活的,离婚时请求返还按习俗给付的彩礼,法院一般不支持。这是原则。 例外是两种情况叠加: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符合的,法院会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时间、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有无孕育子女、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判断数额是否过高,参考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再结合当地习俗。没有一刀切的数字。 举个已公布的案例:男方家庭在当地属低收入家庭,给付彩礼18.8万元,双方共同生活一年多,女方曾有终止妊娠。法院认定18.8万元属于数额过高,酌定返还56400元,约为彩礼的三成。 另一种常见情形要分清: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但已经共同生活的,返还比例同样按共同生活时间、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有无孕育子女、双方过错确定。如果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较长时间且已生育子女,法院可以判决不予返还。 起诉时列谁为当事人也有讲究。婚约财产纠纷中,婚约一方及其实际给付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婚约另一方及其实际接收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被告。离婚纠纷中一并提出返还彩礼请求的,当事人仍是夫妻双方。 一句话结论:登记并共同生活的,彩礼一般不退;共同生活时间短且数额过高的,按共同生活时间、有无子女、双方过错等因素酌情退还一部分。

婚姻家庭与继承 来源:王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案(人民法院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之一,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12月11日发布)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4〕1号,2024年2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

问老公外面借的钱,我要一起还吗?我老公在外面借了几十万做生意,借条上只有他一个人签字,我完全不知情。现在债主把我也告了,这钱我要还吗?

答 不一定,要看这笔钱是不是用在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经营上。 两种情形算夫妻共同债务:一是两人共同签名或者一方事后追认;二是一方以个人名义借的,但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超出这个范围的,原则上是个人债务——债权人要算成共同债务,得自己举证证明钱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你有共同举债的意思。 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指正常的衣食住行、日用品、医疗、子女教育、老人赡养这类开支。用途查不清时,浙江法院实务中把单笔或者对同一债权人举债20万元(含本数)以下,倾向认定为这个范围;20万元以上、发生在分居或离婚诉讼期间、约定高额利息的,倾向认定超出。这是参考口径,个案还要结合家庭收入、资金流向综合判断。 举证责任分三层:有共同举债意思表示的,由债权人举证;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先推定是共同债务,你要抗辩得自己举证证明钱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超出这个范围的,由债权人举证证明用途。 借条只有他一个人签字、金额又大,债权人拿不出用途证据的,一般不用还。反过来,钱用来买房、装修、供孩子读书,或者他经营的收益你也用了,就可能被认定为共同债务。 一方对外担保欠的债,与家庭生活、共同经营无关的,一般不算夫妻共同债务。 一句话结论:配偶单方借的钱不当然要你一起还——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范围内的先推定为共同债务,超出这个范围的,由债权人举证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

婚姻家庭与继承 来源: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妥善审理涉夫妻债务纠纷案件的通知》(浙高法〔2018〕89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问彩礼给出去,还能要回来吗?谈婚论嫁时给了18.8万元彩礼,登记结婚后一起住了不到三个月就闹离婚。这笔钱还能要回来吗?

答 能不能要回来,看有没有登记、有没有真的在一起过日子;能退多少,看一起住了多久、彩礼花在了哪里。 分三种情形。 没登记:原则上应当返还。如果已经共同生活过,法院会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登记结婚、也一起住了。原则上不支持返还。只有共同生活时间短、彩礼数额又高的,才可能酌情退一部分。数额算不算高,参考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他家的经济情况。两个已公布的典型案例:王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案里,男方家庭属低收入、彩礼18.8万元、共同生活一年多、女方曾有终止妊娠,法院认定数额过高,酌定返还56400元;刘某与朱某婚约财产纠纷案里,彩礼加五金共106万元、登记后共同生活不到三个月,扣掉共同筹备婚礼和旅游的开销后,判返80万元。 还有三类钱不算彩礼:节日、生日等特殊纪念时点送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为表达或增进感情的消费性支出;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这些不退。 这一点实务上有分歧:「共同生活」怎么认定没有统一标准。登记后仍在筹备婚礼、两人分居两地的,有的法院认为还没形成稳定的共同生活状态,也有法院持不同看法。 一句话结论:彩礼能否返还,关键看有没有登记、有没有真正共同生活;登记并共同生活的原则上不退,只有时间短、数额高的才可能退一部分。

婚姻家庭与继承 来源:王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案、刘某与朱某婚约财产纠纷案(人民法院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12月11日发布)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4〕1号,2024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