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3 — 02 / 08-64

查封财产要做笔录、谁签名?

Enforcement of judgments

如就申请执行、财产查控、限制高消费、失信名单、执行异议等事项需要了解。以下为一般性法律常识,不替代针对具体事项的个案分析。

问查封财产要做笔录、谁签名?法院来查封,现场让我签了个笔录,这个笔录必须做吗,都有谁要签?

答 必须做。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时,执行人员应当制作笔录,载明下列内容:执行措施开始及完成的时间;财产的所在地、种类、数量;财产的保管人;其他应当记明的事项。 签名方面,执行人员及保管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有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人员到场的,到场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这份笔录是查封合法性和财产清单的直接凭证。日后对查封财产的品种、数量有争议,或者出现财产毁损、灭失要追究保管责任,都以笔录为准。收到没做笔录,或者笔录内容与实际不符的,可以当场提出并要求补记。 一句话结论:查封时必须制作笔录,记明时间、财产情况与保管人,执行人员、保管人和到场人员都要签名。

强制执行与债务催收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修正)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