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试用买卖中标的物损坏谁承担风险试用期还没结束,东西在我这儿坏了,算谁的?
答 试用期间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试用期限。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限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标的物在试用期内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原因在于:试用期间标的物所有权仍归出卖人,买受人只是占有并使用,尚未取得所有权,风险自然随所有权留在出卖人处。这一点与一般买卖合同「交付即转移风险」的规则明显不同。 两个实务要点:一是试用期届满不作表示即视为购买,风险随之转移,所以到期前必须明确作出买或者不买的意思表示并留痕;二是买受人试用期间负有妥善保管义务,如果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毁损,即使风险由出卖人承担,仍可能承担相应责任。建议试用前书面约定试用期限、保管要求和检测方式,避免扯皮。 一句话结论:试用买卖中标的物在试用期内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试用期届满买受人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风险随之转移。
合同与买卖纠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三十七条、第六百三十八条、第六百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