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欠债的是合伙企业,能找合伙人要吗?欠我钱的是一家合伙企业,它本身已经没有财产可执行,我能申请把合伙人加进来一起执行吗?
答 可以,但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时,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普通合伙人为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个要件是: 第一,被执行人确实是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都算;第二,被追加的是这个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既包括现在的合伙人,也包括以债务发生时间为判断标准、仍然要对退伙前债务负责的已退伙合伙人;第三,被执行人确实不能清偿债务,即已经启动强制执行、可供执行的财产都执行完毕,债务仍未全部清偿。 申请时要一并提交合伙协议、工商登记信息、债务发生时间等材料,便于法院审查合伙人身份和退伙时点。如果合伙企业还存在虚假清算、注销逃债的情形,也可以依法申请追加相应主体。 一句话结论: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债务的,可以追加其普通合伙人(含对退伙前债务负责的已退伙合伙人)为被执行人。
强制执行与债务催收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三条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2024-17-5-202-016(甘某某等与某建筑公司执行复议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