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3 — 02 / 08-09

法院查封的财产由谁保管?

Enforcement of judgments

如就申请执行、财产查控、限制高消费、失信名单、执行异议等事项需要了解。以下为一般性法律常识,不替代针对具体事项的个案分析。

问法院查封的财产由谁保管?法院查封的财产,由谁来保管?

答 一般由被执行人保管。被查封的财产,执行员可以指定被执行人负责保管;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也就是说,查封不等于把东西搬走,房屋、设备、车辆这类财产,法院通常指定被执行人继续保管。 具体到实践:由法院指定被执行人保管的财产,如果继续使用对该财产的价值没有重大影响,可以允许被执行人继续使用;由法院保管或者委托第三人、申请执行人保管的,保管人不得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不能转让、抵押、出租或者作其他处分。 如果被执行人不宜保管,或者保管可能影响财产价值,法院可以委托第三人或者申请执行人保管,必要时就地封存或者异地扣押。所以即使东西还在被执行人手里,处分权已经受限,擅自处分要承担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犯罪。 一句话结论:查封的财产一般指定被执行人负责保管并可以继续使用,但不得处分;法院也可以委托第三人或者申请执行人保管,由他们保管时不得使用。

强制执行与债务催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