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一人公司欠的债,老板要自己还吗?我自己开了一人有限公司,公司欠了货款还不上。对方说要追加我,让我拿个人财产还。公司是公司的,真要我还吗?
答 原则上不用你还,但举证责任在你。 《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顺序上,不是债权人证明混同,是你证明没混同。 最高人民法院在(2020)最高法民申2827号裁定中把这件事拆成两步:先证明每个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都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再证明股东财产没有与公司财产混同。 那个案子的股东就栽在这两步。公司一有进账就转到他个人账户,付款时再转回去;记账凭证写的是「还款」,他还承认伪造过部分账目,并多次用个人账户收公司应收租金。他提交的两份审计报告,一份为破产申报所用、一份是诉讼期间形成,都不是正常经营中的年度审计,法院未采信。最后他和后来接手的股东一起被判连带清偿。 年度审计不是可做可不做:2023年修订的《公司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要求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一人公司尤其要按年留档。另外,公司账户和个人账户不混用,不用个人微信、个人卡收公司货款,向个人转账要有真实名目和凭证。 说到底,这条规则只是把举证责任放到你身上:财产确实分得开、审计报告拿得出来,就不用替公司还债。 一句话结论:一人公司的股东不是当然要替公司还债,但证明「财产独立」的责任在自己身上,拿不出逐年审计报告和清晰账目,就要对公司债务连带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