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换了名字就不是格式条款吗合同是照着示范文本抄的,商家说这不算格式条款,有道理吗?
答 没道理。合同条款符合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仅以合同系依据合同示范文本制作,或者双方已经明确约定合同条款不属于格式条款为由,主张该条款不是格式条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从事经营活动的当事人一方,仅以未实际重复使用为由,主张其预先拟定且未与对方协商的合同条款不是格式条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证据证明该条款不是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除外。 也就是说,是不是格式条款,看的是有没有预先拟定、有没有与对方协商,而不是看用了什么模板、换了个什么名字。 实务上,消费者主张某条款是格式条款不公平的,仍可要求对方提示说明或者主张该条款无效。 一句话结论:是否为格式条款取决于是否预先拟定且未与对方协商,不因使用示范文本或改名而改变。
合同与买卖纠纷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