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公司给我开商业承兑汇票没兑付,能找谁要?公司拿一张商业承兑汇票付货款,到期却拒付了,我能不能把钱追到出票人和其他背书人头上?
答 能,持票人对出票人、背书人等都有追索权。 《票据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也就是说,你既可以找出票人,也可以找之前每一次背书转让的人,不用按顺序。 第六十八条进一步明确,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要行使追索权,必须先把手续做齐:在提示付款期限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被拒付后取得拒绝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没有拒付证明,追索权可能落空。 追索权有期限,别拖。依第十七条,持票人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超过期限,权利就消灭了。 操作上,把票面、背书记录、提示付款和拒付证明一起留存,在期限内起诉。 一句话结论:汇票到期被拒付,持票人对出票人、承兑人及背书人享有连带追索权,但须取得拒付证明并遵守六个月前手追索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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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八条、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