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分公司的债,总公司要不要还?我供货给一家公司在外地的分公司,货送完了钱一直没给。分公司没什么财产,我能找总公司要吗?
答 能。分公司不是独立的法人,只是总公司下设的机构,没有独立的人格。 民法典第七十四条规定,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落到执行上是这个顺序:先执行分公司自己管理的财产;不够还的部分,由总公司补上。总公司不能拿“合同是分公司签的”“分公司自己有营业执照”来推脱。 要注意一个表述上的区别。总公司对分公司债务承担的是直接责任或者补充责任,不是连带责任。起诉时把总公司和分公司一并列为被告,法院可以一起处理,但判决主文写“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并不准确。 分公司已经注销、财产已经被转走的,仍然可以直接找总公司主张。 一句话结论:分公司没有独立法人资格,欠的债最终由总公司承担,先花分公司的钱、不够的总公司补。
小微企业与股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