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家属能知道吗?我家人被办案机关带走了,说是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这种情况会通知家属吗?家属能做什么?
答 原则上应当通知家属。 刑事诉讼法规定,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所以家属可以这样判断:如果超过了二十四小时还没有收到任何通知,也不属于“无法通知”的情形,就应当主动向办案机关询问,要求说明执行的地点、依据和期限,并可以提出申诉、控告。 被监视居住的人在此期间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处所、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但辩护律师可以依法会见、通信,了解案件情况。监视居住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期间办案机关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 家属能做的实事是三件:记下通知或者询问的时间与办案机关、承办人信息;尽快为其委托辩护律师,安排会见;保存好相关文书,作为后续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提出申诉的依据。 一句话结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除无法通知外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家属,期限最长六个月,家属可代为委托辩护律师会见并依法申诉、控告。
常见刑事风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第七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