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对执行有意见,要在什么时候提?我觉得法院执行的做法不对,想提意见,有没有时间限制?过期还能提吗?
答 有期限限制,过了基本提不了。 对执行行为有意见,可以向负责执行的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原则上要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 例外是对终结执行措施提异议:这类异议不可能在终结前提出,可以在程序结束后提出,但要自收到终结执行法律文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没有收到法律文书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法院终结执行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超出期限的,法院不予受理。 提出后,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异议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不成立的驳回;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超过期限也不是没有别的路,还可以向执行法院或者上级法院申诉,按执行监督程序处理。 还要分清性质:主张执行标的归自己所有、请求排除执行的,属于案外人异议,另有规则,不能套用这条期限。 一句话结论:执行行为异议应在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对终结执行措施提异议的,应在收到终结执行法律文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
强制执行与债务催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第二百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人民法院终结执行行为提出执行异议期限问题的批复》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魏某甲与吉林某银行、吉林某公司等执行监督案」(入库编号2023-17-5-203-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