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交房时开发商不给质量保证书,能拒收吗?交房时开发商不给我《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我能不收房吗?
答 开发商不给是违规,但一般不能仅凭这一点拒收,可以要求补交并向主管部门投诉。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销售商品住宅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商品住宅实行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向买受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这是开发商的法定义务,不是可以商量的事。 这两份文书都有用。《住宅质量保证书》是开发商承担质量责任的法律文件,要列明保修范围、保修期、保修单位,其中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在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内保修。《住宅使用说明书》要说明住宅结构、性能和承重墙、防水层等部位的使用注意事项。哪些地方不能乱动,靠它。 能不能拒收,关键看合同。交付是否合格、能不能拒收,主要看房屋本身有没有达到交付条件、是否影响正常居住使用;只有合同把提供这两份文书约定成交付条件的,才可以据此拒收。合同没有约定的,仅以未提供这两份文书为由拒收,风险很大。 开发商不按规定提供的,可以向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投诉,主管部门会责令限期改正,情况严重的依法依规查处。 一句话结论:开发商交房时应当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不提供属违规、可要求补交并投诉,但能否拒收取决于合同有没有把它约定成交付条件。
房屋买卖与租赁
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