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什么情况可以不做评估?法院拍卖对方的财产,是不是一定要先做价格评估?
答 不一定。对拟拍卖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对于财产价值较低或者价格依照通常方法容易确定的,可以不进行评估。 当事人双方及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不进行评估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注意这里是应当准许,只要双方和执行债权人都同意,评估环节就可以省掉。 还有一种针对股权的情形:对被执行人的股权进行评估时,人民法院可以责令有关企业提供会计报表等资料,有关企业拒不提供的,可以强制提取。标的物价值争议较大的,任何一方都可以申请重新评估,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重新评估的费用一般由申请方先垫付。 一句话结论:评估不是必经程序,价值较低或者价格容易确定的可以不评估,双方当事人及执行债权人申请不评估的应当准许。
强制执行与债务催收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2020修正)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