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多久能出裁定?申请变更、追加被执行人,法院多久要作出裁定?
答 原则上六十日内,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延长。 申请人申请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应当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除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外,执行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查并公开听证。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变更、追加;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执行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所以多数案件要经过合议庭审查甚至公开听证,时间不会太短;但六十日是有明确期限的,超过就要有院长批准的手续。 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依法应当另行提起诉讼的除外。复议期限只有十日,收到裁定就要抓紧准备。 一句话结论:执行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裁定,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不服的十日内申请复议。
强制执行与债务催收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