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外地警察来查我的公司,案子该归谁管?我公司在外省有业务,本地公安和外地公安都来问过案。跨省的案子,到底该由哪个地方的公安管?
答 原则上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第十六条明确,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单位的居住地是它登记的住所地,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与登记住所地不一致的,以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居住地。 几个地方的公安机关都有管辖权时,由最先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也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可以先由有关公安机关协商,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公司遇到这种情况,可以做三件事:一是尽快弄清案子由哪个公安机关最先受理、犯罪地在哪里;二是认为管辖不当的,通过律师书面向办案机关提出异议,请求协商或者报请指定管辖;三是对查封、扣押、冻结等侦查措施有异议的,一并提出。 一句话结论:刑事案件原则上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管辖,公司主要营业地管辖更适宜的可由该地管辖;几个地方都有权的由最初受理的公安管辖,有争议的报上级指定。
常见刑事风险
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年修正)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