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分公司给人做担保,算数吗?我朋友的公司在温州开了一家分公司,分公司自己盖章给我们做担保,这个算数吗?
答 原则上不算,除非你确实不知情。 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没有自己的财产,它对外担保实际上是在处分总公司的财产,所以必须走公司决议程序。按规定,公司的分支机构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以自己的名义对外提供担保,相对人请求公司或者分支机构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相对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这一情形的除外。 关键看两点。第一,分公司盖章时有没有公司的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决议。第二,你作为出借人有没有尽到形式审查义务,比如有没有索要决议、决议上有没有到会股东签字。拿到了决议、形式上没有明显瑕疵的,一般可以认定你是善意,有权要求公司担责;连决议都没见过,或者明知没有决议,担保效力就会出问题。 有一条例外: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在其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内开立保函,或者经有权从事担保业务的上级机构授权开立保函的,金融机构不能以违反公司担保决议程序为由拒赔。普通公司的分公司不享受这层例外。 今后遇到分公司出具的担保,先要决议,看清是谁授权、决议是否齐全,再决定要不要放款。 一句话结论:分公司未经公司决议对外担保原则上不生效,出借人只有证明自己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才能要求公司担责,否则风险自负。
民间借贷与担保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