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公司合同里的格式条款没提示,对我算数吗?入职时公司让我签一份文件,里面有对我不利的条款,当时没人跟我说明,这算数吗?
答 可能不算。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负有提示和说明义务。 格式条款是一方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订立合同时没有和对方协商。正因为是单方拟定,法律要求提供方对免除或者减轻自己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采取合理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并按对方的要求予以说明。 没有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导致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这些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立。也就是说,条款可能根本不成为合同内容。 实务上要看三点:条款是不是格式条款,即是否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未经协商;该条款是否与你有重大利害关系,比如免除公司责任、加重你的责任、限制你的主要权利;公司有没有用合理方式提示并说明,比如加粗、单独签字确认,或者口头解释并留记录。 主张不受该条款约束的一方,要举证公司没有尽到提示说明义务。所以入职时最好保留签字的原文件,并对没人说明这一点固定证据。 一句话结论:格式条款提供方对免除或减轻其责任等重大利害条款未尽提示说明义务的,对方可主张该条款不成立。
劳动争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