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裁决书必须写明理由吗收到裁决书只有结论没有理由,这样的裁决算不算数?
答 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等事项,缺理由属于形式瑕疵。 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负担和裁决日期。当事人协议不愿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的,可以不写。也就是说,「写理由」是原则,「不写」需要当事人一致同意。 为什么强调理由?一是它是当事人判断裁决是否公正、是否值得申请撤销的基础;二是理由缺失或自相矛盾,可能构成程序或形式瑕疵,成为申请撤销的理由;三是执行阶段,理由不清也会影响法院对裁决内容的识别和执行。 实务提示:收到裁决书先看三处——裁决主文是否明确可执行、理由与主文是否自洽、费用负担和裁决日期是否齐全。发现只有结论没有理由的,及时核对是否属于双方协议不写的例外,不属于的可以考虑提出异议并评估撤销事由。 一句话结论:裁决书原则上应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和结果,仅在当事人协议同意时可不写;理由缺失或矛盾可构成形式瑕疵。
商事仲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25年修订)第六十七条
来源:体系化思维下的仲裁庭审及裁决书制作——林文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