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约定不按仲裁规则办行不行我们想在合同里约定一套自己设计的仲裁流程,不按仲裁机构的规则来,行不行?
答 程序细节可以约定,但不能突破法律强制性规定,也不能让机构无法操作。 仲裁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当事人可以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开庭方式、书面审理、鉴定机构选任等具体程序事项,机构规则通常也留有这样的空间。温州仲裁委的规则就明确,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但有两条红线:一是不得违反仲裁法的强制性规定,比如一裁终局、开庭为原则、当事人平等、仲裁庭不得代替当事人处分权利等;二是不得使程序无法执行,比如约定仲裁机构不承担送达、不缴费、不设期限,机构无法操作,约定可能落空,仍按机构规则办。 所以「自己设计流程」的边界是:可以在机构规则允许的范围内做个性化安排,写清具体做法和先后顺序;想彻底另起一套体系,通常行不通,涉外的临时仲裁另有专门通道。 一句话结论:当事人可就程序细节作出约定,但不得违反仲裁法强制性规定或使程序无法执行;机构规则一般设「另有约定从其约定」条款。
商事仲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25年修订)第九十一条;《温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21年版)第四条
来源:《湖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湖仲发〔202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