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合同写连带清偿和写保证,后果一样吗?朋友借钱,我在合同上写了「对全部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来才知道,如果当时写「保证」结果会不一样。差别在哪?
答 差别在从属性,这一点决定了责任范围和抗辩空间。 保证具有从属性。保证人是以自己的责任财产保障债权实现,以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约定的情形为前提,履行有顺位,还受保证期间的限制。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债权人要先向债务人主张。 债务加入没有从属性。第三人加入到既存的债务关系中,与债务人就同一债务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加入人的债务与原债务人的债务没有主从之分。 在性质发生争议时,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要旨是:合同中出现了「保证」等文字表述的,一般应当按保证认定,不宜按债务加入认定;如果合同中只出现「连带清偿、共同偿还」这样的表述,一般应当按债务加入认定。如果既不能认定为保证,也不能认定为债务加入,可以按独立的无名合同处理。 这个区分对双方都有实际影响。对出借人来说,债务加入的责任更重、限制更少,不受保证期间的限制。对签字人来说,如果本意只是做担保,就要明确写「保证」二字,并写明保证方式、保证期间和担保范围;只写「连带清偿」,很可能被认定为债务加入,届时主债务的变化、时效届满等抗辩未必能援引。 所以签字之前看清措辞,比事后争论性质更有用。 一句话结论:写「保证」按保证认定,受保证期间和从属性限制;只写「连带清偿、共同偿还」一般按债务加入认定,与债务人负连带责任且无主从之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