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借条签字的人不是实际用钱的人,找谁要钱?同事让我以自己名义帮他贷款,钱打给他用。现在他不还,银行找我。我能说我只是名义借款人、让银行找他吗?
答 原则上银行可以只找你,除非你能证明签约时银行就知道实际用款人是谁。 有一个这样的案子。某银行与张某签订《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张某借款200万元,以自己的房产提供抵押担保。后来张某以自己只是名义借款人、不是真正的房屋所有人、银行自始知道房产代持为由,拒绝还款。 法院的处理是: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订立合同时银行知道房产代持情况,所以借款及担保合同不能直接约束银行和代持关系中的委托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张某虽然向银行披露了代持,银行依法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权利,银行选择向张某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最终判决张某偿还本金及利息,银行对他名下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规则可以概括为:名义借款人是否承担还款责任,关键在于签订借款合同时出借人是否知道代理关系的存在,并由名义借款人承担举证责任。能证明出借人当时就知道委托关系的,名义借款人不承担还款责任;不能证明的,出借人可以要求名义借款人还款。 所以,在借条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之前要想清楚:以自己名义借款,即使钱是给别人用的,出借人仍然可以只找你。签字之前最好让实际用款人另行出具借条或者反担保。 一句话结论:以自己名义签的借款合同,出借人一般可以只找签字人还钱;主张自己只是名义借款人、实际用款人另有其人的,要举证证明出借人在签约时就知道代理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