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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合同漏列了,担保人还要担责吗?

Civil lending disputes

如就借条、利息、保证、诉讼时效等事项需要了解。以下为一般性法律常识,不替代针对具体事项的个案分析。

问担保合同漏列了,担保人还要担责吗?一笔贷款有好几份最高额担保合同,放款合同里只列了其中一份,没被列上的担保人是不是就不用担责了?

答 不能这么看。只要债务发生在担保合同约定的期间内,债权人又没有明示放弃担保权利,没被列明的担保合同的担保人,同样要在最高债权限额内承担担保责任。 最高额担保的特点是,在约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都在担保范围内。具体放款合同里列了哪几份担保合同,只是列示,不等于债权人放弃了没写上去的那几份。想主张免责,得拿出债权人明示放弃的证据,或者证明这笔债不在决算期内、超出了限额。 担保人也不是无条件兜底。他承担的范围,以自己那份合同约定的最高债权额为上限,超出部分不担责。而这个最高债权额通常包括本金、利息、违约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除非合同另有约定。 所以给公司的贷款做担保,签了合同就要有担责的准备,别指望后来放款时没提到自己就能脱身。 一句话结论:漏写不等于免责,债务在担保期间内且债权人未明示放弃的,未列明的最高额担保人仍要在限额内担责。

民间借贷与担保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条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57号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诉浙江创菱电器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