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重新仲裁时还能提效力异议吗裁决被法院要求重新仲裁,我能不能趁着重新组庭、还没开庭,提仲裁协议效力异议?
答 不能。 对仲裁协议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这是一个明确的时间节点,过了这个点没提,就等于接受了仲裁庭对案件的管辖,仲裁协议有没有效、仲裁机构有没有管辖权,都不再另行审查。 重新仲裁不是另立新案。法院受理撤销裁决的申请后,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开始重新仲裁的,裁定终结撤销程序;拒绝重新仲裁的,裁定恢复撤销程序。整个过程中,审的还是同一份仲裁协议、同一个纠纷、同一方当事人。 所以,原程序里明确表示过对仲裁程序和管辖没有异议的,这种确认在重新仲裁中继续有效,当事人不能靠「重新组庭」把已经放弃的异议权捡回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粤民终2212号民事裁定书就是这个口径。 要提异议只有一条路:第一次仲裁首次开庭前书面提出,并留好送达凭证。 一句话结论:仲裁协议效力异议必须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重新仲裁属于同一纠纷的同一程序,不能借重新组庭的机会补提已经放弃的异议。
商事仲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25年修订)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七十四条
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粤民终2212号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