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一般保证的保证人,能要求先找借款人吗?保证人签的是一般保证,债主能跳过借款人直接找他吗?
答 原则上不能。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当事人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是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四种情况除外: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这项权利。 另外,合同对保证方式约定不明的,按一般保证处理,同样享有先诉抗辩权。 债权人要用好这项规则,就得先把债务人告了、执行了,拿着「执行不能」的结论再找保证人,否则主张很可能被抗辩挡回来。反过来,保证人如果明知应当主张却先替还了,也可能丧失这项抗辩。 一句话结论: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在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清偿前,债权人一般不能直接要求其承担责任;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执行、已受理破产、有证据证明其无力清偿,或者保证人书面放弃的除外。
民间借贷与担保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