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仲裁条款怎么写才算数?我想在合同里约定仲裁,条款怎么写才有效?听说写错一句话,仲裁条款就白写了。
答 有效的仲裁协议必须有三样: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机构。缺一样就不成。 约定不明怎么办: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机构没有约定、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法定无效只有三种: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的。 实务中最容易踩三个坑。 第一,只写「由当地仲裁机构仲裁」「由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当地」「市」指向不唯一,签订地和履行地都有仲裁机构的,条款就废了。 第二,机构名称写得不准。这个不一定废——名称不准确但能够确定具体是哪一家仲裁机构的,视为已经选定了该机构;温州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也规定,能确定是本委的视为已选定本委。指向唯一才有效,这才是关键。 第三,同时写「可以仲裁也可以起诉」。这类「或裁或审」条款按司法解释认定无效,例外是一方已申请仲裁、另一方首次开庭前未提异议;新法施行后各地法院仍这么判,签约时应避免。 另外两类纠纷根本不能约定商事仲裁: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等身份关系纠纷,以及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劳动争议也不在商事仲裁受案范围。 一句话结论:把「请求仲裁、仲裁事项、哪一家仲裁机构」三样写全、写到唯一,仲裁条款才立得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