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公司欠缴社保好几年辞职还能要补偿吗?公司十年前有几年没给我缴社保,后来补上了。现在我辞职,能以此为由要经济补偿吗?
答 很可能要不到了。解除权是形成权,超过合理期限不行使就会消灭。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按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这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这里要分清两层。第一层是权利本身:单位未依法缴社保,劳动者可以解除并要经济补偿,这一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已写成明文。第二层是行使期限:解除权属于形成权,要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的合理期限内行使,超期不行使,权利消灭。 有一个案例是这样的:劳动者2010年10月入职,公司从2014年12月起才开始缴社保。2022年8月,他以公司未补足2010年11月至2014年11月社保为由,通知公司被迫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支付经济补偿54000元。 一审、二审和高级人民法院的结论一致:公司未缴社保的违法行为在2014年12月已经终止,此后正常缴纳;劳动者在2014年12月工资发放后就应当知道此前没缴社保,因为个人缴费部分一扣,实得工资会变化,却在八九年之后才主张解除,属于怠于行使权利,解除权已经消灭,经济补偿不予支持。 法院同时确认,劳动合同本身在解除通知到达公司时即解除,只是不支持经济补偿。 所以,发现单位未缴社保要尽早主张。拖久了不表态,等于把这项权利放掉。各地对合理期限的把握不完全一致,个案结论也会不同。 一句话结论:未缴社保的被迫解除权要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单位违法行为早已终止、多年后才主张的,解除权可能已消灭,拿不到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