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招用没解除合同的人谁担责公司招了一个还没跟原单位解除合同的人,原单位能告我们吗?
答 有可能。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可以列新的用人单位为第三人。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侵权为由提起诉讼的,可以列劳动者为第三人。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侵权为由提起诉讼的,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列为共同被告。 也就是说,招用未解除劳动关系的人,新单位可能被列为第三人甚至共同被告,并可能因给原单位造成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实务上,招人时应当要求对方提供离职证明或者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留档备查。没有离职证明的,至少取得劳动者关于与前一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书面承诺。 一句话结论: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新用人单位可能被列为第三人或者共同被告并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争议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