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工伤复发了还能再要待遇吗?我去年认定了工伤,伤好之后又复发了,还得住院治疗,这些费用还能按工伤报销吗?
答 能,工伤复发的治疗照旧按工伤待遇走,但要先确认为复发、且需要治疗。 条例规定,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辅助器具配置待遇和停工留薪期待遇。具体说: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配置假肢、矫形器、轮椅等辅助器具,费用按规定从基金支付;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所以关键一步是先向社保部门或者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提出来,把复发和治疗必要性确认下来,别自己先住院再回头补手续。 还有一层要分清:如果是在这次工伤之外又发生了一起新的工伤,按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与复发的处理并不相同。 一句话结论:工伤复发经确认需要治疗的,医疗费、辅助器具费和停工留薪期待遇照旧享受,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分别负担。
劳动争议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