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公司裁员时哪些人不能裁?公司按经济性裁员走程序,哪些员工是法律上动不得的?
答 第四十二条列了六种人,经济性裁员动不了。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解除劳动合同: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劳动者,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还有程序要求:裁员二十人以上,或者不足二十人但占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要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意见,裁减方案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时应当优先留用三类人:订立较长期限固定期限合同的、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且有需要扶养的人或未成年人的。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人员,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 程序有缺漏,或者裁了动不得的人,属于违法解除。 一句话结论:经济性裁员不得裁减医疗期内、三期女职工、因工或职业病丧失劳动能力、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退休不足五年等六类人,并须优先留用三类员工。
劳动争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