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香港仲裁要保全,内地法院管不管我们跟对方在香港仲裁,眼看对方要注销公司转移财产,内地的法院能帮忙查封或者下禁令吗?
答 能。内地与香港之间有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机制。 香港仲裁机构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可以向它申请保全,由它把受理函、保全申请书等文件转递内地法院;内地法院经审查,可以采取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和行为保全措施。 这类措施不限于冻结账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中,某公司通过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向内地法院申请行为保全,请求禁止对方办理公司解散、清算手续及注销登记。法院认为,若允许对方解散、清算及注销,可能影响仲裁程序正常推进,对方也可能借此转移、隐匿未被保全的财产,使申请人合法权益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害,遂裁定禁止其办理相关手续,保全效力维持至仲裁裁决作出之日止。 实务上:对方在内地有资产、有主体资格,保全要及早做;关键是把「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讲清楚。 一句话结论:香港仲裁程序中,当事人可以通过香港仲裁机构向内地法院申请财产、证据和行为保全;对方有注销、清算迹象的,应当及早申请并说明难以弥补的损害。
商事仲裁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第一条、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第三批仲裁司法审查典型案例(案例一)